施工合同保證金有什么作用
一般來說, 保證金 具有擔保的作用。具體來說,保證金的作用根據簽約目的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有所不同。簽約、成約、證約、履約、違約、解約等等都可以保證金為媒介起擔保作用。 為形象說明保證金的作用,以 工程施工合同 的保證金為例。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二類典型性質的保證金,即 履約保證金 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二種保證金因作用不同,二者有明顯的區別。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 工程款 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無須事先預交,一般采取預留的方式,對保證金預留的比例、期限、是否計付利息、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缺陷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等進行約定,保證金的管理可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金融機構。保證金預留的比例雖然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約定在工程價款5%左右的范圍內。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發包方接到承包方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若干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方應當在核實后若干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方,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銀行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 違約責任 。發包方在接到承包方返還保證金申請后若干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若干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履約保證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一方或者雙方向共同認可的第三方交納約定數額的保證金予以提存,任何一方在其合同義務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證金,如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從保證金中獲得 違約金 或 賠償金 。保證金在雙方共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時予以返還。 建設工程合同 的履行期限較長,需要施工方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義務,施工方交納保證金后對其施工有一定的監管和制約作用,防止施工方在工程中標后,不按中標合同承諾進行施工,如采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等。如果建設單位中途單方毀約,中止與施工方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同樣可以對建設單位起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施工方可以請求第三方從建設單位交納的保證金中支付違約金。
提存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提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3、提存的標的物必須符合合同(協議)中約定的法律規定,提存標的物必須屬于提存人所有。4、提存的標的物必須是符合提存公證規則第七條的規定標的物。5、提存人須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提存公證條件有以下幾點:
(
1)提存人要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由于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
2)提存之債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債的關系,就不產生提存問題。
(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提適宜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不適宜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
(
4)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提存仍然屬于履行債務,因而提存的標的必須與債的標的相符,否則就是違約,而不構成提存。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辨明兩者是否相符的,公證處應當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并記載上述條件。對不符合提存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并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復議程序。
件)。(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保證金的提存形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于債務額,并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證金提存制度適用時間節點
合同保證金可以提存。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一、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1、賠償保證金制度”即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2、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等原因暫時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表示賠償意愿并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向公證機構提出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檢察機關將該情節作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不起訴決定或提出從輕量刑建議等重要考量因素的工作制度。
二、賠償保證金制度主要適用四類案件:
1、一是故意傷害(輕傷)案。主要指因家庭、鄰里糾紛等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不包括致輕傷后果的尋釁滋事案、妨害公務案、非法拘禁案等。
2、二是一般過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過失致人重傷案及過失致人死亡案等。
3、三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犯罪案件。
4、四是老年人及殘疾人犯罪案件。
三、賠償金要交稅
1、勞動者所獲得的賠償金應當按規定計入其綜合所得中
2、用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去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出的金額就是勞動者在該項收入中所要繳納的個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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