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第三人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三人履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權主張獨立的權利,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以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于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確定,司法實踐中,操作規范不一,第三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往往因把握不準第三人確立的標準或因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實踐中經常存在錯列、漏列或亂列第三人的現象,由此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第三人履的構成要件
履行他人債務 合同 是以履行他人債務為合同內容的合同,即是指原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和原債權人達成的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原債務人債務之契約。履行他人債務合同構成要件: (1) 合同的主體; (2)合同的內容; (3)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對象。
三、第三人履的 合同效力
履行他人債務合同中,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本來就已存在債務關系,這種債務關系在履行他人債務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獨立存在。履行他人債務合同具有如下法律效力:
1、在履行他人債務合同中,原債務關系中不享有債權不承擔債務的第三人成為新合同中的債務人,在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成為新合同中的債權人。
2、在履行他人債務合同中,第三人與原債權人之間因契約關系形成了新的合同之債,原債權人是新債務關系的債權人,第三人是新債務關系的債務人,這種新債務關系的成立卻不能使原債務關系消滅。
3、由于履行他人債務合同是由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契約,對原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未影響,故合同依法成立,并不需要經得原債務人的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第三人和債權人就有約束力在有償的履行他人債務合同中,因第三人履行債務后可能影響原債務人的利益,如原債務人負有向原債權人交付某種貨物的債務,第三人代其履行,就可能造成原債務人貨物積壓或原債務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較向原債權人履行更為不利等。
4、當原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原債務關系也就消滅,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新債務關系也隨之不復存在,債也隨之終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追加第三人 判決書 ”的解答如下: 判決書已經列明的第三人,判決沒有要求其承擔責任的,即為無需承擔責任。原則上,不得追加。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按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另案起訴。當然,申請人可以提出追加的申請,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于 民事執行 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1、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 證據 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第二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 債務 ,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二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事實上,即使是 夫妻共同債務 ,判決中沒有列明的夫妻一方,在執行中,也不得追加。這是因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而目前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則超出了該范圍,缺乏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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