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期限是主債務履行的期限。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客觀:保法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擔保法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第1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從該條的分析我們只能理解為: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民法通則中規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由此可見,該條款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消滅時效過后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才會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來說,即使銀行對該房產在房管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已過,由于尚未超過二年除斥期間,因此原告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銀行對該房產依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主債務訴訟時效對擔保權有無影響
(一)主債權訴訟時效對抵押權實現的影響
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自行達成協議折價或拍賣、變賣實現抵押權外,一般情況下,抵押權人通過法院行使抵押權的途徑是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或提起行使抵押權的普通訴訟程序。
而《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故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對于 抵押權的實現 會產生諸多影響,如下:
1、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抵押權人僅對主債務提起訴訟
(1)在申請執行時效內對債務人申請執行,當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同一人時,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實現抵押權;當債務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時,抵押權人可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或普通訴訟程序行使抵押權。
(2)在申請執行時效內未對債務人申請執行,抵押權無法實現。
2、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對主債務和抵押權同時提起訴訟
(1)在申請執行時效內對債務人及抵押人申請執行,抵押權實現。
(2)在申請執行時效內未對債務人及抵押人申請執行,抵押權無法實現。
3、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提起訴訟,若債務人或抵押人對主債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抵押權無法實現。
而在以上情形之外,仍有特殊情況需要特別指出。假若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對債務人及抵押人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抵押人并未對主債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自仍可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同時法院應主動審查抵押權行使期限,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抵押權的主張。到執行程序中時,債權人亦不因其有登記的抵押權而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主債權訴訟時效對留置權的影響
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物的占有為標準可以分為占有型擔保物權和非占有型擔保物權,后者是指不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前者為占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因留置物處于債權人的占有之下,不妨害債權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同時也不危害擔保交易秩序的穩定性。故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對留置財產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請求不應被支持,但其可以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三)主債權訴訟時效對質權的影響
質權分兩種。一種是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權利質權(不需要轉移物的占有),例如無紙質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質權、股權質權、知識產權質權、應收帳款質權等,當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參照適用抵押權的規定,債權人未能及時行使權利的,將不會受到法院保護。
另一種是動產質權以及以交付權利憑證作為公示方法的權利質權(需要轉移物的占有),例如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當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參照適用留置權的規定,可以請求拍賣、變賣擔保物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二、 訴訟時效期間怎么起算
(一)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
1、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起算;
2、明確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期滿的次日起算;借款、買賣等合同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3、無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以不作為為標的的請求權,從義務人有違反行為之時起算;
5、因侵權行為發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為和加害人之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賠償請求權,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但是在上述各種情形中,如果是從一天中途開始的事實起算(如侵權),因當天不足一天,為保障權利人能夠切實行使權利,開始的當天不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內;如果是從一天的零時開始(如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次日),則開始的當天計算在內。
(二)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只適用于20年的長期訴訟時效。
三、擔保人訴訟時效過期怎么辦
擔保人還款后向債務人追償過了訴訟時效的,擔保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還款,如果協商不成的,擔保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債務人有抗辯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擔保物權是主債權的從屬權利,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對于擔保物權的實現有很大的影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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