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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合法嗎,關于保密協議有什么規定?(無期限保密協議是否合法)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0-31 20:08:35

保密協議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對于商業機密來說,商業機密是每一個企業生存的必需品,如果公司沒有商業機密,就會導致公司無法生存。一、保密協議可依據哪些法律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2.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二、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常常導致人們一種模糊認識,認為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沒有什么區別,二者是一回事。實際上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保密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的期限;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目的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秘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競業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過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減少和限制商業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競業限制的目的,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最終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協議區別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三、怎么確定保密或競業限制協議執行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公司要求簽保密協議合法嗎

是合法的。簽署時要注意:

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明確保密范圍。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于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這兩種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員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履行同等義務。

4、采取競業限制、脫密期保護等特殊方式操作時應當規范。競業限制一般表現為,要求在職職工不得到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后未經同意不得到原企業競爭對手處任職、不得自行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唆使原單位的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不為企業競爭對手提供咨詢、建議服務等。

5、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關于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并沒有確切規定什么內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后的一段時間,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  

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  

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等。  

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期限為永久合法嗎?

保密協議的期限由保密雙方協議雙方來定,沒有固定的時間合適,至于合不合法,有沒有效力,最好去公證處公證一下,要不不好說,或者說比較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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