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可以簽補充協議嗎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如果一份合同出現終止的情況,那么該合同當事人之間已經不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補充協議是指對原合同進行補充或者變更,合同終止,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隨即消滅,而作為從合同的補充協議自然不能再簽訂,即合同終止后不可以簽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已到期合同能否簽訂補充協議
法律分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契約,倡導的是意思自治,即在不違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的具體內容條款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補充協議是對部分合同內容作修改、增加、刪減約定,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有時候補充協議的約定是優于原合同的,因為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出現新的情況或不足等情形而做的新的約定。民事合同到期后其權利義務即終止,合同終止后就不存在補充協議的問題,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已終止的合同有新的意思表示要達成合意,那么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所謂“補充協議”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應當分情況而定,如果補充協議只是對主合同除期限之外的部分條款作的補充性約定,則該補充協議可能因為主合同到期終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外一種情況是補償協議本所就是對主合同期限及主要條款作出的約定,即為一份新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合法嗎
在雙方自愿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該補充協議一般也由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并且雙方需要按約定來履行。也就是說,一旦雙方簽字認同,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另一方都可以用此為依據,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訴維權。
一、勞動補充協議合法嗎
單位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
首先,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簽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
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雙方自愿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一旦雙方簽字認同,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另一方都可以用此為依據,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訴維權。
三、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否可以不簽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不可以不簽。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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