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n+1?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情況,具體如下:
1、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2、第二次以上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的,屬于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2N。1是在用人單位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合同時,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時,而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單合同到期不續分2種情況,第一次合同不續簽,補償N,2次及以上的,需要單位向勞動者補償2N。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不給續簽了單位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二)如果員工不續簽的,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期滿,如果用人單位不打算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得到賠償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1.工齡經濟補償金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合同合法終止(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而這種情況又恰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給以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說來主要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賠償金而針對一些勞動單位逃避經濟補償的責任的,我國法律也作了相應的懲罰性的賠償規定。這主要見于第八十五條中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我國法律還作出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3.代通知金勞動合同到期,無論續簽還是不續簽,用人單位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另外,如果單位在沒有及時續簽而繼續維持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則屬于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參見第八十二條)。需要補充的一點是,上文提到的法律依據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相關的經濟補償也應當由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
合同未到期口頭答應補償算嗎
合同到期口頭給補償金是有效的,因為在法律的規定上,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情況就必須進行賠償,那么不管有沒有口頭的答復在法律上都應當進行賠償。不算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出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才是正式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合同到期口頭給補償金是否有效? 合同到期口頭給補償金是有效的,因為在法律的規定上,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情況就必須進行賠償,那么不管有沒有口頭的答復在法律上都應當進行賠償。不算終止勞動合同,需要出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才是正式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三、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將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一年一簽或只簽過一次就不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招數就不好使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不但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還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過去用人單位用工不訂立勞動合同,如被查出,只須接受行政處罰,無須向勞動者額外賠償。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所以口頭上的答復也算有效,如果沒有口頭答復或者用人單位拒不進行賠償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并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拒不賠償的可以要求司法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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