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方如何利用法律調解維護權益?
司法案例。涉300萬元欠款的案件。
2020年7月,被告某實業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理銷售某惠州市房產項目,并簽署了分銷合同。截至2021年2月10日雙方合作結束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推介銷售服務,其中62套房源已達到結傭條件,但被告未履行支付義務,尚欠轉介代理費共計300萬余元。
原告多次催告無果,遂訴至大亞灣法院。大亞灣區人民法院訴訟調解中心了解到被告受疫情和調控影響,資金周轉困難無法一次性付清轉介代理費。大亞灣區人民法院訴訟調解中心開展線上調解,讓兩家公司緩和了矛盾愿意協商。
最終,被告提出剩余代理費于2021年10月31日前分四次償還給原告,原告放棄違約金的訴求并撤訴。
1被拖欠方須知點:拖欠服務費或貨款的行為是商業上的常見情況,類似的還有“三角債”,作為被拖欠方還是應該多多了解法律,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1.一旦被拖欠,就要定期跟進:一方面是催款、一方面是留意拖欠方的經營情況,除非對方是國慶、央企、上市公司,問題不大;如果是中小的民營企業,可要注意盯著啦。有時經營形勢驟然急下、說關門很快;有時對方會做一些惡意轉移財產的作;有時其他的債權人已經摩拳擦掌、催款起訴,排到了你的前面啦。所以說,要跟進。
2.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前期可以要求出具還款計劃、簽署還款協議;要求提供擔保物或擔保人、第三方加入共同債務;要求實控人拿別的板塊資產優先“熨平”此處的債務,等等。
3策略上要靈活:大亞灣案例就是一個力證。案例中的開發商和房產經紀公司就各讓一步,取得了較好的結果。不要睚眥必究,要落袋為安、提高資金使用率,對方只要是有誠意處理,無需太過強勢,“一分錢虧都不吃”可能會造成后面吃更大的虧。況且,后續不排除雙方還要做生意的。當然,調解的時候,律師經常碰到對方給出的所謂方案毫無誠意,那也就無需商談了。所以分析下來是,策略上要靈活。大亞灣案例中提到的線上調解方式,有必要結合實務情況和2021年12月發布的民事訴訟法改革的地方,講解一下。
2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1.很多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比如,大亞灣案例的調解工作就是通過線上進行的。以后包括雙方遞交/簽收訴訟文書、簽筆錄發表意見、異地開庭,都可以通過微信小程序“移動微法院”進行。判決書、調解書以后都是電子送達了,當然當事人要求的,法院也會提供紙質版。
2.縮短了公告送達的期限。公告期從60日下調為30日。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符合公告送達條件時,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這樣對于下落不明或惡意拒絕應訴的當事方,節省了時間、提高了訴訟效率。
3.二審程序更加簡化。二審程序更加簡化,可以不開庭審理了。也就是,法院審查后認為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因此,今后當事人要更加重視一審程序了。
如果法院判決后債務人仍然不還錢的,那么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且對方可能涉及拒執罪而被判刑。
那么拒不執行判決會有什么后果?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下列情形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但債權人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選擇,這樣才能盡快的要回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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