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簽章后傳給另一方直接簽章產生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具有法律效力。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于復印件,與手機拍照發給對方的材料一樣,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需通過其他證據佐證。
上述所稱的“傳真件合同有效”是建立在雙方對簽訂合同這一事實不存在異議的基礎上,如果雙方對“是否簽訂過合同”、“合同是否為對方所傳”等問題有爭議,仍然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該合同的真實性。
因此,不是法律認可傳真形式就可以放心地通過傳真件方式簽訂合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建議親筆或通過相互郵寄的方式簽署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所以,傳真簽字的合同在形式屬于書面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 民法典 關于 無效合同 或 可撤銷合同 的相關規定,傳真簽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傳真件有法律效力。如合同上寫明復印件有效,可直接一方蓋章傳真給另一方進行簽約,或者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簽合同。有效的合同傳真件應當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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