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對合同簽訂前的行為有約束力嗎?
我單位與某單位于2006年1月23日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我單位使用該房屋已經10年,該房屋是于2005年11月有該單位上級通過劃撥的方式劃撥給該單位管理使用的,此前是由該單位的平級單位某房管所管理使用。 2006年之前,我單位與該房管所簽有合同。2004年、2005年我單位與他人簽定了承包經營合同。 那么,1、我單位與某單位于2006年1月23日簽定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的“不得轉租轉讓與他人共同使用”的條款是否對此前的承包合同有約束力? 2、承包合同與轉租的界定?(我單位在該房屋投資很大)在業(yè)主、業(yè)主大會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之前,(開發(fā)商)建設單位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簽訂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
一般客戶(買受人、業(yè)主)與開發(fā)商簽訂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對業(yè)主/買受人是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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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簽項目合同有法律效果嗎
補簽合同有法律效果,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清楚并且符合雙方同意的補充條件,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一、補簽合同有法律效果嗎 補簽合同有法律效果,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簽補簽合同 1.約定不明、遺漏變更的情況下可以簽補充合同。 2.補充合同是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細節(jié)問題進行補充約定,簽訂時需要明確主合同的正文內容或將主合同作為附件。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提醒您: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三、補簽合同的落款是什么時候 補簽合同的落款日期應當為簽合同的當天日期。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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