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總公司承擔子公司的法律責任嗎
總公司需要承擔子公司的法律責任。而且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主要是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同時,分公司和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后果由總公司承擔。此外,分公司的財產歸屬于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是統一核算的,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于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承擔責任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承擔責任要分情況而定。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在營業執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合法有效的,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如果經過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也有效。如果分公司是合同的簽署人,有一定的財產管理權,可以用管理的財產清償債務,則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欠款與總公司有關系嗎
分公司欠款與總公司有關系嗎一、正面回答
對于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分析
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
三、成立分公司條件有哪些?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并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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