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債權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 債務人 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1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提存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一、法院提存的規定是什么
法院提存的規定,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 遺產管理 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二、提存申請書
_______公證處:
申請人_______(應寫明姓名、年齡、性別、職業、身份證號碼等內容,如果是法人單位應當寫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在(合同名稱、編號)履行過程形成未了債務(標的名稱、數量、金額),現因(債權人),(無法履行給付的原因)無法償還,故申請將債務標的(標的名稱、數量、金額)提存貴處,以清償債務履行合同,并請公證。
申請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證明材料____份
三、法院作為提存機關提存程序是如何的
(一)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二)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三)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 提存通知 書。在提存后,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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