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有下列條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債務人在客觀上實施危害債權的行為,如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是以財產為標的的;
3、債務人之行為是有償行為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受益人惡意為條件;
4、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撤銷權,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變更或者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
有關撤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分析:1、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2、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4、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之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撤銷權之訴的法律規定有《民法典》當中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有如果債務人有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是延長債權履行日期的話,那么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進行撤銷債務人的有關行為。在進行撤銷權時,需要要符合雙方存在債務債權關系。
一、撤銷權之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通說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一方面,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這里需要探討兩個問題: 1、債權人合法債權的認定是否以生效司法文書確認為必要。司法實務中,大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時,均要求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必須經過生效司法文書確認方才認定該債權合法。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的,那就是其債權已經通過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否以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到期為必要。實務中,大多數法院在審理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中,在認定債權人債權是否合法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已經屆滿,并且已經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的確認。二、撤銷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如果雙方在撤銷權的行使上產生爭議的話,可以依據有關撤銷權行使標準。以下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于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于債權,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未減少其財產,例如有充分對價的買賣、互易、租賃、借貸,則不構成有害于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無資力。如果債務人之行為雖然導致其財產減少,但并未達到債務人沒有清償資力的程度,即無資力狀態時,則不能說該行為有害于債權。 (3)債務人行為與無資力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否則其無資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則不發生撤銷權。 如果債權人想要提起撤銷權訴訟的話,那么其前提條件是其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該債權不以生效司法判決確認為必要,也不以清償期屆滿為必要。同時進行撤銷權需要滿足債務人進行了相關處分財產的行為,比如將財產贈送給其他人員,或者是以較低的價格進行轉讓了財產。
相關推薦:
父母的房產和存款被大哥侵占 怎么辦(子女侵吞老人財產該怎么辦)
提前退租,水電費可以用押金抵扣嗎(提前搬走押金抵水電費可以嗎)
買賣合同賠償(買賣合同違約賠償金計算依據)
債務立案上訴(債務糾紛起訴流程是什么)
找律師一般需要先交錢嗎(找律師一般需要先交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