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是: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簽訂的合同無效;法律其他規定。
一、民法典中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1、民法典中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有:無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主體不適格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等。
二、無效合同是怎樣判定標準的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三、合同無效的特征有哪些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無效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怎么辦
法律分析: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雙方當事人則需要依照無效合同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使財產關系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無效已經履行了該怎么處理
合同無效已經履行了該怎么處理一、合同無效已經履行了該怎么處理
1、合同無效已經履行了處理方式如下:
(1)合同無效已經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應當返還取得的財產,不能返還的,需要折價補償;
(2)對合同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合同當事人沒有締約能力;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請知規定;
3、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合同無效的處理
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雙方因無效合同所獲得的財產要互相返還,如果不能返還的,要折價賠償;
2、另外對合同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要按照過錯程度給予對方賠償。
對于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有: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5、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如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6、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的勞動合同。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股金等;
7、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簽合同等;
8、侵犯婚姻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
9、侵犯健康權利的勞動合同。如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報酬權利的勞動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
11、侵犯自主擇業權利的勞動合同。如設定巨額違約金、培訓費,限制職工流動;
12、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如設定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等。
綜上所述,對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補償。另外,對于返還標的物可能導致顯失公平的,也不應當返還,應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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