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擔保合同是否解除依情況而定。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其相對于主合同是獨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對獨立性。一般情形下,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發生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一、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1、當事人不得事前有絕押的約定,即“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嘗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如果該約定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發生不履行情勢之后,則屬于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約定,為有效約定。2、抵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無效。3、抵押登記非常重要。因為法律規定,大多數抵押必須依法辦理登記,否則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如以機械設備等動產作抵押,不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在簽訂質押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1、質押須簽定書面質押合同并轉移質物的占有,如果是動產質押,必須完成質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單等權利質押,必須完成權利憑證交付的交付。2、雙方當事人不得事先約定在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債權擔保,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二)保證合同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三)抵押合同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四)質押合同內容,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擔保合同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確立債權債務關系(即主債權債務),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依照擔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債務人或第三人設定擔保關系而訂立的合同。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本文講述的是以保證和抵押兩種擔保方式訂立的擔保合同。,保證合同其實就是一種保障的象征,即便住合同發生變化,擔保的內容也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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