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未繼承遺產的,對被繼承人債務不承擔責任。繼承遺產后,以繼承遺產為限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遇到夫妻一方死亡不知道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償還,或者夫妻另一方遇到被追債而不清楚是否需要償還時,先別急,第一步應該是先弄清這個債務是什么債務,夫妻在婚姻存續時間內的債務有可能是個人債務也有可能是共同債務,夫妻個人或者共同債務通常有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3、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
4、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確定了死亡債務人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后,接下來可以這樣處理:
1、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應當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2、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繼承了死亡一方的遺產的,那么另一方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超過部分就不需承擔。
看完上面的內容,不管你是債權人還是死亡債務人配偶,在遇到此類事情應當知道如何應對了,不過還需明確一點,凡事必須講證據,口說無憑。但誰來證明也是有規定的,比如,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此時如果債權人否認,那么夫妻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債務人死亡后的債務承擔主要由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來承擔。具體承擔范圍如下:
債務人死后的債務具體承擔范圍:
1、債務人配偶的責任承擔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債務人去世后,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① 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② 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③ 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債務人子女的責任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作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具體法條如下: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后,能否承擔債務人債務的主要為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繼承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在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承擔債務,履行義務;作為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財產繼承的,繼承人可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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