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需要什么手續?需要哪些條件?
債務轉移具體需要哪些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后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的區別
首先,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并沒有和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
其次,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將發生消滅,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系,第三人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而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主體,債務人并不退出債的關系。
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征
并存的債務承擔發生條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且債權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形成連帶債務關系,共同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承諾或計劃書表述不明確的情形,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析其具備何種法律特征。如果出具的是還款保證書,則是保證擔保關系;如果出具的是三方協議書,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雙方的協議書,協議書中有債務轉讓的意思表示,債權人也表示同意,則會構成債務轉移的法律關系;如果僅是第三人單方的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沒有債務轉讓的表述,也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則會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
公司轉讓債務怎么處理
在公司轉讓中怎么規避債務債權問題,歡迎關注,點贊,下次精彩內容推薦,業務辦理請私信或電話,1、標的公司對股東貸款的債權 目標公司存續期間,因業務需要或向金融機構貸款困難,股東應當以貸款形式提供財務支持。當現任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可以同時提出債權轉讓條件,即股權與債權一并轉讓,要求受讓方在償付債務的同時,向目標公司提供資金,償還原股東的債務公司轉讓股權的價格。換言之,當受讓人成為新股東時,它將成為目標公司貸款的債權人 2、股東欠目標公司的債務 股東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在股權轉讓時終止。在這種支付的法律關系中,目標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應當明確告知意向受讓人存在債務清償問題,處理方式為提前作出承諾并連同轉讓價款的結算一并清償 3、與原股東相關的或有債務風險 股權轉讓前,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股東提供擔保,或股東向金融機構借款,目標公司提供擔保。當現任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貸款還未到期。作為股權交易,雙方同意,經金融機構同意,或原股東擔保解除,新股東對目標公司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目標公司擔保解除,原股東應當另找人承擔擔保責任,避免原股東和目標公司潛在的債務風險 4、與轉讓股東無關的債權債務 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目標公司也會產生一系列債權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關系。如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以目標公司財產抵押);經營活動中的應收應付款項;目標公司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合規決策過程向他人提供的擔保等,等等,在債權方面,目標公司是權利和行為的主體;在債務方面,目標公司是債務和還款的主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獨立于股東進行處置,不構成與股權轉讓的相互制約
收購的公司債務怎么辦
法律分析:1、公司原來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繼承,不過可以在收購前和債權人談,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 ,如果原公司已經要到了破產的地步這個協議對雙方都有利。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3、為了維護收購公司最大的合法權益,減少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這個是可以約定處理的。如果真的發生了對外債務,是需要公司承擔責任,然后公司根據協議向以前的股東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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