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有什么區別擔保債權: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如下:(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余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質權是債權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并可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利。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二、抵押擔保的特點是怎樣的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三、抵押權的順位及其變更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系。抵押權的順序為抵押人相互之間的關系,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抵押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職工工資→稅金→銀行貸款→各種債務→股東利益
前面三個為全部償還,職工工資優先,償還完以后到稅金,然后才到銀行貸款,各種債務和股東利益以后的分配方式為:“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各往來單位的債權”。
根據《破產法》
第八十二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另外,公司解散要清算債務,具體如下:
(一)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二)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參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而應獲得的報酬。
包括標準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社會保險則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應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費,包括職工養老、疾病、死亡、傷殘、生育、失業等特殊情況下的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都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因此公司法規定,撥付清算費用后,首先支付兩費。
(三)應繳納的稅款。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
(四)公司一般債務。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夠足額償還債務,完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債權人的地位不同于破產清算中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和權限。
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財產,而破產清算中,由于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得到全額或完整的保護,則債權償還方案關系到每個債權人的重要利益。對此,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償。
擴展資料:
1、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例如,破產訴訟的費用、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2、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3、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4、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才開始后一順序的清償。
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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