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股東的責任還要承擔嗎?
一、股權轉讓后,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 公司債務 的責任 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后,公司的 債權債務 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二、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后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 股權轉讓協議 規避義務、逃避 債務 現象: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逃避債務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 債權人 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 訴訟 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2、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 債務承擔 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背法律、 法規 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 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三、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解除程序 個案審理難題日益累積,回旋余地就會日益狹窄。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解除,如何做到程序正當性,是諸多難題中之一。 (一)認定股東是否出資 新頒布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這說明出資額不必在注冊時就全部繳清,可以分期繳納。新頒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淡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沿用前《公司法》所述,新頒布的《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由公司蓋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前后規定對比,后者明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一般由公司來確認;出資證明,以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財務賬冊、公司股東會決議等實質要件來證明。 (二)受讓人股東資格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此規定,不論原始股東是否出資到位,只要獲得股東會決議通過,并在工商部門登記,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三)沒有如實出資(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權轉讓后,出資責任誰來承擔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后,原始股東和受讓人都有出資義務,之后原始股東和受讓人之間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解除未出資或出資不足股東資格的法定程序 股東資格的解除,主要參照其手中持有的股份性質適用不同的程序。 1、未如實出資、未轉讓的原始股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規定,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始股東的發起人之一未出資,其他發起人是有 連帶責任 的,公司直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資格,程序合法。若股東失蹤,經其所在公司催告繳納,其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所在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解除行為應認定有效。 2、未如實出資,轉讓后的股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 承擔連帶責任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股份轉讓后,涉及該股份未如實出資糾紛的,股東會決議后公示催告解除股東資格,無效,公司不能直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應該起訴至法院。 總而言之,在無特殊情況下,股權轉讓后原股東責任是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是,對于現股東來說, 股權轉讓后股東的責任 還要承擔。但如果原股東是未實際繳納出資的并且為了逃避債務而轉讓股權,則原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股權轉讓后公司債務承擔問題
根據法律后果來看,公司資產并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說,股權的轉讓并不影響公司作為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因此,股權轉讓與公司債務沒有聯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外部的債權人往往會擔憂自己這筆債權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說,公司股權發生轉讓,內部治理結構發生改變,雖然從當時的狀態來看,公司的賬面資產并沒有發生減少,償還能力并未減弱,但是,公司內部結構的變化很可能給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帶來外部第三人無法預料,至少是難以預料的改變。公司的戰略轉型使得持有對公司的長期債權的外部債權人的遠期利益無法實現。這樣,由股東轉讓股權導致公司內部結構發生變化,并影響到公司長期債務的償還。
股權轉讓本身并不改變目標公司債務的對外承擔問題,但是,如果出讓方隱瞞債務,受讓方有權依法向出讓方進行追索,因為該債務隱瞞對目標公司本身的價值有直接的影響。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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