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融入資金利率的問題以及與征信系統對接的難題。對于這些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可行的對策,因此需要學者在理論上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方案。
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
我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并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并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準,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托、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并非“貸款公司”。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政府批準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并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于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采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
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于預期。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于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并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系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
三、征信系統的對接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準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并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因為沒有開展與征信系統的對接工作,造成在實際運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憑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詢信貸記錄并提供。由于中國人民銀行并不對信貸記錄的真實性負責,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信貸記錄的真實性無從判斷,也就不能對借款人進行風險審核。
公司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1、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問題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根據1996年8月1日起實施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企業之間相互辦理借貸行為時違反法律規定的。\x0d\x0a2、但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合法的方式實現融資:\x0d\x0a(1)企業可以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x0d\x0a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x0d\x0a(2)企業可以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x0d\x0a根據《信托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x0d\x0a(3)在實踐操作中,有的企業還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后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x0d\x0a總之,不管企業通過何種方式實現融資,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
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
1、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
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于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于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貴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托貸款等。
新型的互聯網“P2P”模式,即以互聯網作為平臺,撮合借款人(peer)和個人投資者(peer)交易,投資者看好項目,把錢借給需要的人。
互聯網P2P模式的優點是“快速、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近年來移動互聯網、微信的“閃電借款”模式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移動互聯網有著更高效便捷的屬性,為傳統借款帶來新的運營模式。
擴展資料:
一、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于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關于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4、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參考資料:貸款通則—百度百科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1、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問題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根據1996年8月1日起實施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企業之間相互辦理借貸行為時違反法律規定的。
2、但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合法的方式實現融資:
(1)企業可以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2)企業可以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
根據《信托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
(3)在實踐操作中,有的企業還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后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總之,不管企業通過何種方式實現融資,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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