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網貸債權只要是屬于合法有效的債權,那就是可以轉讓的,其轉讓行為合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九條 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這類債權主要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等。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一直都是P2P網貸平臺開展的主要業務之一。該類業務在實際運作中雖然名目繁多,例如,以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出現,或以活期、定期理財產品的形式出現,但其本質上無外乎三種形式的債權轉讓:一是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二是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三是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上述兩類人之外的第三方。根據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的《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我國對P2P網貸平臺開展的債權轉讓實行嚴格管控,劃定禁止業務的政策紅線,使得P2P網貸平臺面臨較大的合規風險,但只要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規定,網貸債權轉讓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一、投資人債權變現模式 該模式是針對同一平臺的投資人而言,即原來的投資者將其投資的標的轉讓給平臺上的其他投資者,原投資者實現資產變現,是網貸平臺提高投資者資產流動性的重要方式。此類債權轉讓不產生資金杠桿、流動性風險,屬于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轉讓,且平臺自身沒有介入債權轉讓交易,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履行向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即可。 二、專業放貸人債權轉讓模式 在該模式中專業放貸人(通常為平臺的 實際控制人 、平臺財務或平臺易于控制的其他個體)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應債權,再把債權按金額、期限打包錯配、小額分散給投資人,并承諾到期回購債權。此時的專業放款人實際上是“居間人”,居間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債權后,再通過網貸平臺將債權轉讓給平臺投資人,投資人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該模式存在期限錯配、資金池、 債權轉讓有效 性、虛假債權、資金杠桿等一系列潛在風險。 三、打包資產的債權轉讓模式 平臺通過其他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的債權,再以轉讓這批資產 債權的方式 在平臺發布標的募資。此類業務形式涉及了如消費信貸類、抵押類等多種資產類別。雖然部分資產包的底層資產也滿足小額分散的條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債權轉讓,轉讓過程中資金和資產的匹配難以核實、資產信息不透明風險難以把控,并且還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問題。此種模式與網貸機構“信息中介”以及網貸“小額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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