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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合同能說明買賣關系成立嗎,如何證明買賣關系?(僅有合同能說明買賣關系成立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06 20:10:09

可以確認房屋的買賣關系有效嗎

可以確認房屋的買賣關系有效嗎
可以確認房屋的買賣關系。
【拓展資料】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
1、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 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承當違約責任法律的后果。
【法律依據】
《民通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的,不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任。”

買賣合同和買賣關系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買賣合同關系區別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包括:
1、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即:合同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者當事人。)
2、合同法律關系客體 。(即: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3、經濟合同法律關系內容。(即:合同法律關系內容是指經濟合同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應承擔的經濟義務)
二、如何認定買賣合同關系
(一)證明途徑
當事人基于買賣合同提起訴訟的,其請求權基礎是買賣合同;因此,在訴訟中,其首先應當舉證證明買賣合同的存在與成立。當事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主要通過兩種途徑:(1)證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經具備;(2)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
買賣合同屬于合同之一種,因此,合同成立要件當然適用于買賣合同成立之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1)存在雙方或者多方締約主體,即實際締約人。其既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分別為出賣人和買受人。(2)締約主體具有締結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3)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在審判實踐中,因締約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這一要件事實易于證明,故爭議較少。而主體要件和合意要件則通常成為雙方當事人訴爭之焦點。例如,相對人呵能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非其本人簽署為由,否認其系買賣合同當事人的事實;或者以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為由,否定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客觀而言,在沒有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提出的據以證明買賣雙方達成合意的證據比較有限。
從合同的締結程序觀之,買賣雙方可以采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民法典》第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通過口頭的言辭、書面的言語以及行為來表達。《民法典》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質言之,承諾既可以通知方式作出,也可以行為方式作出。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買賣合同的,可以通過提交有關要約與承諾的證據或者提交證明產生承諾效果的行為的證據,來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
從合同訂立形式觀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以書面形式訂立買賣合同的,雙方簽章的書面合同即為買賣合同成立之證明。一般而言,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因此,并不因為沒有書面形式的合同而認定買賣合同不成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即使按照法定或者約定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也應當認定為合同成立。據此,沒有書面合同時,可以通過提交一方已經履行交付標的物或者給付價款的義務并為對方所接受的證據,來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證據類型
結合審判實踐,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主要證據包括:(1)以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合同的,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諸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據。(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證明該行為已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3)以合同書的形式訂立買賣合同的,由雙方共同簽章的合同書,即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4)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故確認書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5)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諸如由當事人簽署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如果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僅提供由其自己簽發的送貨單而無對方的簽章,則最多只能證明自己已經發送了貨物,并不能證明所送貨物已為對方所接收,當然也不能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
本條解釋所列舉的證據即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均屬于第四種類型的證據。根據證明內容的不同,這些證據又可進一步分為三類:第一類,交貨憑證,如收貨單、送貨單。第二類,結算憑證,如結算單、發票。第三類,債權憑證,如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
(三)舉證分配
在訴訟法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爭議的證明責任以羅森博格的法律要件分類說為通說。羅森博格認為,民事實體法的全部法律規范可以分為兩類:一為發生一定權利的權利法律規范,即請求權規范;二為對立規范,具體包括權利妨害規范、權利消滅規范、權利受制規范。他認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舉證;否認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權利消滅法律要件或權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實舉證。法律要件分類說是根據實體法規定的法律要件的不同類別分別分配舉證責任,它著眼于法律事實在實體法上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也遵循了這一理論,《民事證據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關于合同是否成立問題,《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進一步明確:“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成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有書面合同的,應當提交書面合同;在沒有書面合同時,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提交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書證,也是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重要證據。但如果相對人否認此類證據與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之間有關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是要求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需另行舉證,還是要求否定合同成立的一方另行舉證,抑或是直接否定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
有觀點認為,否定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無須就此另行舉證,如果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無其他證據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這種觀點的理論依據是消極事實說。根據消極事實說的觀點,以法律行為或者事實存在與否為標準,可以將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分為肯定性事實和否定性事實。肯定性事實也被稱為積極事實,否定性事實也被稱為消極事實。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提出據以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屬于肯定性事實,相對方主張否定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的,屬于否定性事實。根據消極事實說的觀點,主張消極事實即主張不存在某種事實的人,就該事實不負證明責任。消極事實說的觀點導致無限制地要求提出肯定性事實主張的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能證明此事實,則真相已明.法官可以直接裁判;而如果其難以就此事實進一步舉證,則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其結果是導致雙方當事人舉證地位不平等,將舉證責任的重擔全部壓在主張合同成立的事實的一方,否定合同成立事實的一方無須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導致訴訟的不公正。②消極事實說的立論基礎是證明的難易程度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但此種難易程度的區分過于絕對;運用消極事實說進行舉證責任分配是建立在將待證事實進行劃分的基礎上,但肯定性事實與否定性事實的劃分界限并不明確,通常轉換表述方式就可以使其在性質上隨意轉化;因此,消極事實說并未被理論界和實務界所廣泛認同。
對普通的買賣合同成立的問題,法律并無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因此,不能將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否認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但在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經提交交貨憑證、結算憑證或者債權憑證的證據場合,僅憑被告的否定性抗辯,即否認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或者要求原告就此進一步舉證,則會導致原告舉證負擔過重的不公平狀態。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根據被告的否定性抗辯,直接否定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在必要時,可要求被告就買賣合同不成立的事實進行舉證。
三、買賣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 民事法律行為 。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于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買賣合同關系區別如上所述,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就關系雙方重要權益的條款進行仔細協商,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再簽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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