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所簽訂的合同會導致無效,那么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關于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我整理了關于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一、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典》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二、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有以下五種情況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約定,其合同中約定的每一條款,都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詐的方式,在對方當事人不明其具體情況下和受一方當事人脅迫,在無奈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權益肯定會因此而受到損害,這種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達到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達成某種協議或默契而訂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合同,是無效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的形式、內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買賣合同掩蓋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這種合同的當事人,其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公眾利益,以損害公眾利益為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所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違反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和違反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綜合上面的介紹,合同被認定無效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賠償損失等。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后果主要有:取得財產的需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折價補償;過錯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后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國《民事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法》第58第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此可見這兩部法律的規定是基本相同的。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怎么進行處理以及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什么性質的法律責任呢?筆者認為,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有關論述詳見筆者所著“略論締約過失責任”一文。“法律圖書館”網站中的“論文收藏”欄目)。根據我國《民事通則》第61條及《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類型主要有:1、返還財產(包含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的折價補償這一特殊方式);2、賠償損失;3、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特別是第三種責任有時會超出民事責任的范疇,有可能會讓行為人承擔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另外,根據《民事通則》第60條、《合同法》條56條、第57條的規定,當合同部分無效而并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且當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后,不會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由于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別的、強制性的規定,應當予以足夠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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