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擔保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擔保人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是連帶保證責任。
【法律分析】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是連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責任是指當債務人債務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對債務人無力償還的那部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責任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分別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沒約定擔保方式
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清楚保證方式的情況下,按照一般保證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只能在債務人不履行還債義務的情況下,才能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除了一般保證,保證方式還有連帶責任保證。
一、保證合同中未注明擔保方式怎么辦? 證合同中未注明擔保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二、擔保方式有哪些?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見,保證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法律上約定的,統一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另外,如果合同中對保證期限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是還款期到期后的6個月。
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認定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則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在保證人承當保證方式中,連帶責任保證對于保證人而言是一種較重的責任,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責任沒有先后之別,只要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共同承當債務,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未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拒絕履行其保證責任;相比較而言,一般保證的責任較小,所以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采用“一般保證”這種保證方式時,必須是明確約定,即需要出現“一般保證”的字眼。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范圍】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采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未約定擔保范圍的擔保責任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關于債權擔保的內容,針對的是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關系。而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那么,擔保合同的內容包括什么,擔保合同不明確該怎么擔責。對此,小編在下文為您具體解答有關問題。一、擔保合同約定不明確該如何擔責 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擔保范圍約定不明確: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即上述所有項目上承擔責任。 2、擔保期限規定不清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二、擔保合同的內容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一)保證合同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7、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抵押合同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質押合同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擔保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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