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優先受償權范圍的界定如下:
1.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2.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3.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請求確認對建設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4.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三、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1.協議方式。
2.訴訟方式。只有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擔保物權中關于債權人在債務人到期無法履行債務的情形下,就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優先受償的規定,即在擔保物權中,如果債務人到期無法履行主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的,擔保物權人就依法享有就擔保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1、協議方式。當事人可以協議折價、拍賣、變賣;但該協議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否則,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
2、訴訟方式。只有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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