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無需全體股東簽字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分析:公司申請注銷登記的,是需要全體股東簽字確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分析:股東開股東會做出決議,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可以按照表決權的2/3通過生效.然后再按照程序清算,向工商局申請解散。在注銷公司時,如果有股東大會的,則需要大部分的股東表決同意之后才可以進行接下來的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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