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1、當事人互負債務;
2、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是: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義務: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不安抗辯權按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綜上所述,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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