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發出后想撤回怎么辦
1、要約是可以撤回的,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后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于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3、【法律依據】
4、《合同法》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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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可以撤回嗎
承諾不能撤銷。承諾指的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采用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是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于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并不是任何時候送達都會產生預期的效力。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 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如果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為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承諾的撤回和撤銷
法律主觀: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法律客觀:
1.要約的撤回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任何一項要約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便能產生撤回的效力,視為要約人未發出要約。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由于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時要約并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2.要約的撤銷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撤銷與撤回都旨在使要約作廢,或取消要約,并且都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實施。但兩者的區別在于:撤回要約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要約則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由于撤銷要約時要約已經生效,因此對要約的撤銷必須有嚴格的限定,如果因為撤銷要約而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要約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對要約的撤回并沒有這些限制。《合同法》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盡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則不可撤銷要約。如果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以后,基于對要約的信賴,已為準備承諾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在要約撤銷以后有權要求要約人給予適當補償。
承諾可以撤銷嗎?為什么
承諾不可以撤銷,但是可以撤回。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承諾是可以撤銷的,但這種撤銷是附了時間條件的,也就是說在承諾沒有到達要約人之前的時間是可以撤銷的,而且這種撤銷是無條件的。
根據法律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一旦承諾到了要約個人那里,那么則合同成立,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就應該遵循合同訂立的原則。如果合同成立再撤銷的話,除了法律規定的那幾種撤銷情形以外,則不可以隨便撤銷,且這種撤銷需要經過法律程序。
承諾撤回是指承諾人在承諾發出之后,承諾生效之前,通知要約人收回承諾,以消滅承諾的行為。承諾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進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承諾撤銷的話那么就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承諾如果需要收回的話,那么必須在生效之前。
根據要約來分析承諾。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是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則是要約已經到達了受要約人,要約已經生效了,但受要約人還未做出承諾之前;那么現在就以承諾來做分析,是一樣的概念。承諾的撤回是在承諾發出之前還未到達要約人,而承諾如果是可以撤銷的,那么根據要約的分析,則是承諾已經到達了要約人,但法律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一旦承諾到了要約人那里,那么則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諾要撤銷的話,就相當于是合同的撤銷了,合同的撤銷的話就要符合合同撤銷的規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銷的規定,合同是不能隨意撤銷的。但在某些情況下,承諾是可以撤回的。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之時。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行為,它是《民法典》規定的承諾消滅的唯一原因。
承諾撤回是受要約人(承諾人)在發出承諾之后并且在承諾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為將承諾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條 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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