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有關此權利的保護,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目前仍應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為債權及其救濟權,既然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債權的性質,那么就有適用訴訟時效的必要性,以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及時行使權力,避免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與事實上的利益關系長期脫節,以穩定社會秩序。同時,也降低訴訟中的證明費用,從而降低訴訟成本。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的這種債權屬性,是理論上其適用訴訟時效的決定性因素,也是司法實踐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適用訴訟時效的依據。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許多地區沒有簽訂書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的時效起點難以確定等等情況,對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利。而當土地承包經營權實現完全物權化時,承包經營權人采用物權的保護方法行使物上請求權,則可以避免這一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狀況發生,因為物上請求權通常適用于諸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各種繼續性的侵害行為。但是這有待于法律對此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目前對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仍以適用訴訟時效為宜。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適用什么法律規定
第一,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而且這種集體所有制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社區所有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基于其集體成員的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權利。非經農民集體同意,社區以外成員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與農民社區成員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是一種人身權。社區成員只有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其土地所有者的地位。
第二,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發生具有普遍意義的物權化演進傾向,主要表現在:承包經營權人對承包土地擁有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越來越多地成為農戶進行土地轉讓、出租、轉包、入股等的產權基礎,從而具有物權的一般權能。由于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農民的土地轉包、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一種完全的自物權。《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使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已超過一般債權法規定的20年最長租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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