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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中的留置權是否成立,運輸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合同法留置權)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09 18:17:46

留置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法律主觀: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1)須債權人依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對債務人動產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基本要件。這一要件可以從三方面分析:第一,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不是依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不得行使留置權;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財產都可以成立留置權,如無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財產,雖屬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權;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留置權。第二,留置權的客體為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所占有的財產必須為債務人的財產,不是為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留置。第三,留置權的財產必須是動產。債權人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有權留置該動產。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實質看,也是一種加工承攬合同,但承攬人對該建筑物不得留置。(2)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權人對動產的留置權與債務的產生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發生的,如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費用,有權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動產與債權無關,則不能成立留置權。也就是說留置權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權利對其他無牽連的債的標的行使留置權的擔保。(3)債務必須已屆清償期。留置權的成立須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為要件,如果債權尚未到清償期,那么債務人則處于自覺履行合同的狀態中,債務人是否自覺按期清償債務尚不得而知,此時若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留置權,有悖于民事活動所遵循的公平原則,所以這時留置權還不能成立。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將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留置。同時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占有對方財產的一方未履行本身所負的債務,即使債權已屆清償期,也不得主張行使留置權。如加工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未完成定做事項,就不得主張留置權。簡單來說,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那么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切留置的財產必須為動產、留置的物品也只能合法的占有。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什么樣的合同可以留置東西

可以行使留置權的合同有施工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和借貸合同等其他合同。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如果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留置權的話,當事人是不可以行使留置權的。

一、可以行使留置權合同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償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屆滿或依寄托人請求時將原物返還寄托人的合同。      (二)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運輸方式在規定期限內將承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貨物托運人為此支付運價的合同。      (三)加工承攬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應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給付約定報酬的合同。      留置權為法定擔保權,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創設留置權,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只限于在法律規定的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范圍內行使。法律未作規定的,不適用留置這種擔保方式。二、留置權的行使有什么條件?      (一)須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超過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未約定的,具體期限由債權人決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      (二)通知債務人于確定期限內履行其義務。債權人未為此項通知,不得實行其留置權。      (三)債務人于確定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且未提供其他擔保。三、留置權的行使要注意什么?      (一)債權人須按合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這是成立留置權的前提條件,債權人沒有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則留置權歸于消滅。債權人占有債務人財產的原因僅限于合同,而非侵權行為。在貨運合同中,貨物必須在承運人的控制之下。如貨物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承運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貨物,則構成侵權。      (二)債權與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須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產生      留置權成立的牽連關聯,體現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須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產生。在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必須是因所要留置的貨物而產生的,承運人不能因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拖欠本次運輸合同標的物以外的貨物產生的費用對本次運輸貨物行使留置權。      (三)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屆履行期      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留置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條件,比如說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義務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同時債權必須要與留置物是屬于同一個合同的,不然也不能行使。

行使留置權應具備什么條件

行使留置權應具備條件如下:
1、債權人須按合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2、債權與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須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產生;
3、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屆履行期;
4、須無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
留置權所有權歸誰
留置物所有權是歸債務人。如果留置權人要行使留置權的話,需要將標的物進行拍賣,然后折價實現自己的債權,剩余的財產需要返還給債務人。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行使留置權的合同包括貨物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加工承攬合同、拖航合同、行紀合同等。這些合同的標的均為履行一定勞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由當事人一方按合同的約定付出一定的勞務,而由對方支付相應的報酬。合同均涉及貨物的交付和返還,但貨物的交付和返還依據的不是物權證明書而是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2019法考必備考點: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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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運輸合同的概念

  運輸合同又稱為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合同、貨運合同。

  二、客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客運合同又稱為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由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2、客運合同有以下特征:

  (1)旅客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對象。

  (2)客運合同通常采用票證形式。客運合同通常由承運人預先擬定,通常采用票證形式,如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等。客票為客運合同的書面形式,也是客運合同成立的憑證。

  (3)客運合同包括對旅客行李的運送。

  三、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旅客的義務

  (1)持有效客運票乘運的義務。旅客應當持有效客運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運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限量攜帶行李的義務。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3)不得攜帶或夾帶危險品或其他違禁品的義務。旅客違反上述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品卸下、銷毀或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夾帶危險品或其他違禁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二)承運人的義務

  1.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理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按約定運輸旅客義務

  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

  3.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4.對旅客的傷亡賠償責任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的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上述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

  5.對行李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四、貨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的貨物運輸到指定的地點,而由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合同。根據運輸工具的不同,貨物運輸合同分為公路貨運合同、鐵路貨運合同、航空貨運合同等。

  (一)托運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運輸費用

  這是托運人的基本義務。不支付運費、保管費等應付費用的,除有相反約定外,完成運送的承運人有留置權。運送貨物因不可抗力發生毀損滅失的,托運人可以免交運費,已交的可以請求返還。

  2.準確提供收貨人和告知必要情況的義務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以及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3.包裝義務

  凡必須由托運人包裝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適宜保護貨物的方法包裝。

  4.托運危險物品的妥善包裝、警示等義務

  (二)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1.運送義務

  承運人要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安全無損地將物品運抵目的地。如因承運人的原因錯運到貨地點或逾期運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逾期領取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收取保管費;收貨人不明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可以提存。

  3.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

  (1)承運人對于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兩個以上的同一種方式承運人承運貨物的,由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運送貨物有損害的,締約之承運人與致害運送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收貨人的主要義務

  當托運人與收貨人不是同一人時,托運人的部分義務便依托運人與收貨人的約定而轉移于收貨人,如領取貨物、支付費用等。但收貨人不履行義務,仍由托運人承擔責任。

  五、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將分區段的不同方式的運輸聯合起來作為承運人履行承運義務的運輸合同。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效力體現在:

  (一)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多式聯運的經營人享有和承擔,多式聯運之承運人之間的內部責任劃分約定,不得對抗托運人。

  (二)支付費用的總括性

  托運人將全程不同運送設備的運費一次性支付多式聯運經營人,并取得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單據分可轉讓和不可轉讓兩種。

  (三)對于聯合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滅失或毀損的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數額

  首先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國際公約的規定;發生損害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賠償責任,承運人之間的內部責任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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