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可行性 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可行性需要滿足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這是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理論基礎。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也應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因為 擔保法 上的權利是一項私法權利,除非法律另有強制性規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 法院 不應對當事人的訂約自由加以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表現在獨立擔保中,就是保證人通過不可撤銷擔保合同條款的約定放棄了法律賦予其的抗辯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效力是沒有問題的。 二、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符合當前相關法律的規定 這是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從目前的立法上看,獨立擔保的效力與基礎合同分離符合我國《擔保法》第5條的規定,即主 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且我國《 合同法 》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 合同當事人 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若獨立擔保本身不具有該五種情形之一,僅因為主合同無效而輕易否定其效力,顯然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是不相符的。 三、一概否認獨立擔保在國內的有效性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 這是承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現實需要。雖然最高法院對國內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持謹慎態度,但現在全國有許多案件涉及獨立擔保,各地法院判決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實際上已經承認獨立擔保在國內的有效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擔保合同的法律規定如下:1.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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