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一、合同無效的含義和承擔責任的依據
(一)、合同無效的含義
合同無效有兩種含義:一是廣義的無效,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的合同,是指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就是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相對無效,就是合同暫時發生效力,但可因撤銷而無效,也稱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發生合同原來的效力,需要補充要件才能發生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二是狹義的無效,只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通常所稱的合同無效,就是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無效合同的自始無效,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時起就是無效的。
(二)、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依據
合同無效主要是違法造成的,合同無效所引起的責任,不僅違法一方承擔,而且沒有違法的一方也要承擔,如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由無效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法律否認合同效力,也就是不允許當事人依合同互相給付財產,已經給付的必須返還。至于追繳財產,則是由法律制裁違法行為的職能所決定的。
二、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其類型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達成了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護,還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已經成立的合同要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條件。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具體來講,合同的生效必須具備以下法律要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與訂立某項合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真實。即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拘束力,取決于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與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三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而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既可以有效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又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四是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方式,但法律對合同方式有特殊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從。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林木等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有效要件,就可能產生三種情況:一是完全不發生效力的合同,即確定無效的合同。二是不直接發生合同所確定的效力,補充有效要件才能發生效力,即效力待定的合同。三是發生合同效力,但可以因撤銷而無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一是違反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這個有效要件,而無效合同則主要是違反了其內容應當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件。二是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同。對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享有變更權和撤銷權,其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權利,當事人享有請求權,即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即使當事人不請求,審判機關也可以主動宣告合同無效。三是效力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有效,被撤銷后自始無效,撤銷權因法定事由而消滅的,該合同自始有效。而無效合同只能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類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導致無效,具體來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有以下幾種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此處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此處的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和責任形式
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也規定了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一定責任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由此可見,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當事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下面具體予以闡述。
(一)、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即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在我國,學理上應達成共識:因合同無效而返還財產并非基于不當得利請求權,而是基于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合同無效,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不復存在,根本談不上哪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同時,無論任何一方當事人接收對方的財產,因合同無效而喪失法律依據,理應返還給對方,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即實行返還財產與過錯無關的原則。在返還財產時,返還財產的范圍只能是原來給付的數額,至于返還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則應根據過錯原則采用賠償損失的方法解決,對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還的,只能采取賠償損失的方法解決。
采用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雙方財產關系回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在原標的物存在的情況下,應將原物返還。如果原物不存在,則應將原物按一定的價格標準折價返還,至于具體什么標準,因無統一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約定價的、有按標的物成本價的、有按簽約時市場平均價的、有按無效處理時的市場平均價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采用哪一種方式更好更合理,應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情況,由法院按公平原則,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獲利。
財產返還時,孳息是否隨物返還?《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均無規定。按傳統民法理論,孳息應隨物權轉移而轉移,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其物權沒有轉移,標的物仍屬物主所有,其孳息應隨物返回該物所有者。
1、返還財產的形式,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單方返還,就是指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則無違法行為一方有權請求返還 財產,而另一方當事人則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雙方返還,就是指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2)、向對方返還和向第三人返還。如果合同無效并沒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其所取得的財產;如果合同無效是因為當事人處分了第三人的財產,取得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照判決或者裁決向第三人返還財產。
當事人根據合同所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都收歸國庫。
2、折價賠償。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應當折價賠償。折價賠償,就是指一方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按照所取提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不能返還的情形主要有: 應當返還的物因消費、毀損或者其他原因已不存在;或者,該物已經進入市場流通,去向不明。‚合同約定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提供服務,另一方接受服務后不可能將對方的服務返還。
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主要有:雖然我國《合同法》第三章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并未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問題,但按傳統民商法理論,如果第三人是惡意的,由于合同無效,合同當事人對財產并沒有取得處分權,其向第三人轉讓財產的合同也應當歸于無效,第三人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其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不返還。‚ 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返還。無效合同的請求權人認為沒有必要返還財產的,也可以不返還。但其可以向對方主張折價賠償。法院審理時,在折價上應當注意公平合理,折算的標準應當實事求是,按照市場價格,折算原來的財產的價值,以及所產生的利益,從而準確地應賠償的數額,給予補償。
3、返還財產的限制。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即具有溯及力,追溯到合同訂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因無效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使財產關系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狀態。但這只是一種原則,在實踐中應當根據無效合同的性質、標的等因素對返還財產給予一定的限制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如在以下情形中,就應當對返還財產給予一定限制:
(1)、勞務合同。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如果一方提供勞務,而另一方支付報酬后,勞務合同被確認無效。提供勞務者不必返還其所得的勞務報酬。否則,若接受勞務方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權要求勞動 者返還價金,而其又不能返還對方所提供 的勞務,就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對此,法院在確定勞動的酬金時,可根據原合同約定的數額適當降低。
2、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屬于繼續合同,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使用出租 人的財產,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種給付屬于連續性的給付。如果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租賃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則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還其對租賃物已行使的“使用權”,就排除了合同無效溯及力的適用。否則,將導致承租人在沒有給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使用租賃物,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租賃合同已經產生的效果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予以保留。但就租金數額,法院可以酌情增減。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有過錯的合同當事人對因自己的過錯給相對方造成損失負賠償責任;雙方均無過錯,依各自過錯程度、主次、輕重來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經濟損失責任。這里的“過錯”是指雙方簽訂合同時的過錯,雙方因為這種過錯而簽訂了不應簽訂的合同。這種過錯在原理上應為“締約上的過錯”。
過錯賠償損失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單方有過錯,賠償對方的損失;二是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何謂“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它不是指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也不應指本方承擔對方的損失。如果精確計算的話,首先應把雙方在簽訂無效合同或被撤銷時的過錯 大小折劃為份額,然后按以下方法處理:(1)用此份額分別乘以各方的損失額,得出每一方的損失雙方各應負擔多少,再把各方支付給對方的數額抵銷一部分,由一方付給對方抵銷后的差額;(2)將雙方的受損失額合并為一個總損失額,用雙方過錯份額分別乘以總損失額,得出雙方對總損失額各應負擔多少,再分別確定哪一方應付給哪一方差額。
(三)、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由此可見,當事人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此而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和第三人。
1、收歸國有。收歸國有,就是指行政法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罰款。如果當事人惡意串通違反了刑法規定,則應由人民法院判決處以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如果當事人惡意串通違反了行政法的相關規定時,應由受理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業務庭按行政法的規定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以及罰款。《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2、返還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利益,導致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因履行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取得的財產可以是當事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也可以是違法所得。例如,雙方惡意串通買賣為他人所有的物,在該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取得該物的當事人應將該物返還第三人,這是物的返還;雙方惡意串通買賣違法使用第三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應當將因此所獲得利潤賠償給第三人,這是對第三人的損失賠償。
收歸國有或返還財產應當具備以下要件:首先,須雙方當事人有惡意串通;其次,須雙方串通的行為已經實施;最后,須該民事行為的實施致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受損。具備以上三個條件,則根據《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取得的財產應予收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由此而取得的財產”是指當事人因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而獲得的財產,它包括當事人已經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如果已經取得的數額同約定取得的數額不一致時,以其中較大的數額為準。
四、確認和處理無效合同時應堅持的原則
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后,雖然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無效合同所具有的違法性和可撤銷合同所具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性表明,這類合同都可能導致合同一方受到損害或者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為了體現法律保護合法行為,制裁違法行為的職能,法律要保護沒有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無效而受到損害,同時還強制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合同無效后,仍然存在如何堅持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原則問題。正確確認和處理無效合同,不僅關系到法律的嚴肅性和當事人的利益,同時也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此,我們在確認和處理無效合同時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一)、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的合同都是自始沒有約束力,而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合同自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二)、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并不影響合同中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該條就是關于解決合同爭議條款的效力規定,即這種條款的效力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不受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影響。
(三)、分清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根據無效內容范圍,無效合同分為全部無效的合同和部分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對此,《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說,這類合同條款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效力如何不影響合同的本質,該條款無效以后,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如合同的質量或者價格、酬金違反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或者定價,合同約定的條款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合同中關于管轄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涉外合同中選擇所適用的法律違反我國的強制性規范等。這些條款無效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在處理時可確認該條款無效,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就行了,而不必確認整個合同無效。當然,在訂立的合同中帶有根本性的條款是合同的性質和整體效力,如合同主體、合同標的等,這些條款無效將涉及整個合同的效力。對于標的和目的不合法的合同根本就不能履行,該條款的無效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四)、對合同無效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或有責任的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受法律保護,但并不是說對無效合同引起的后果也不處理了,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追究當事人的違約權益。在判令過錯方返還無過錯的財產時,還應該 注意讓過錯方賠償其占用無過錯方財產而給無過錯方贊成的損失,如利息等。如果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應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合同標的已經合法地轉移給第三人且已支付了對價,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權益不因其前手的合同無效而受影響。因合同標的不能返還給無效合同一方當事人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由造成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無效、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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