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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負什么法律責任?(哪些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10 12:29:12

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志和產地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中國質量標志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及名優標志。

一、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下:

1、混淆行為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以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促銷手段。但各類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亂人視聽,有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直接誤導用戶及消費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了大量社會問題;或侵犯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此類行為作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予以規范。

3、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商業賄賂的形式不勝枚舉。在中國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以回扣、折扣、傭金、咨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其是否違法,我們必須以法律為標準,分析其實質特征,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侵犯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5、低價傾銷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場牛奶經銷商為爭奪市場低價傾銷,造成行業虧本經營、不堪支撐就是明證。后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出面干預,才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新走上正軌。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而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7、詆毀商譽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二、防止不正當竟爭的對策

(一)政府方面應積極主動地營造一個良好的宏觀市場經濟環境政府方面在有效進行宏觀調控、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方面應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完善立法,強化執法。人大和政府要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規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與此同時要注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概括法和例舉法結合的形式表述,要有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性條款,以使不正當競爭的新形式都能囊括其中。

2、堅持綜合治理方針,加大打擊力度。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任何一項經濟交易都不可能單方獨立完成,無論是造假還是走私,都必須與相應的生產、銷售部門發生關系,否則無法進人市場。所以,在治理經濟環境時,要堅持綜合治理方針,要對經濟運行的全過程進行監督,而不能只抓某一環節。要加大對造假、走私的打擊力度,使造假、走私分子面對暴利時不得不考慮高昂的成本代價。

3、建立和完善信息網絡。政府要善于引導生產和消費,各行業管理部門要建立信息網絡,使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能隨時獲得比較可靠的商業信息。與此同時,要打破條塊分割的局面,使生產要素能在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間自由流動,形成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健全的市場體系,避免因市場體系不健全、市場機制扭曲和市場信號失真所帶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就某種產品而言,行業管理部門要定期為企業提供該產品生產銷售的整體動態情況及發展趨勢,供企業參考,從而避免信息不對稱產生壟斷和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企業要洛守公平競爭原則,找準市場定位

1、企業應更新觀念,盡快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由于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時間較長,從企業自身來講,長期以來形成的傳統觀念會束縛其行為,形式上進人了市場經濟階段,但觀念、行為仍停留在計劃經濟時期。這種慣性導致企業往往只是被動地接受挑戰和競爭,而主動挑戰和競爭的意識還不夠。這就使某些企業在市場經濟新的條件下仍然企圖尋求地方保護或行業保護,期望在一定范圍內壟斷市場,這種觀念本身就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因此,企業自身必須更新觀念,主動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格守公平、誠信原則,以自身優良的產品和優質的服務拓展市場,贏得客戶認可。

2、企業要對自身和產品作好市場定位,盡量避免在同一水平上競爭。企業有大小、強弱之分,產品檔次有高低之分,消費者的消費層次和消費習慣有很大差別。這就要求企業認真審視自己所處的內外部環境,對自身的實力和市場需求進行客觀的分析,找準企業和產品的適當定位。如果每個企業都能在不同產品、在產品的不同檔次、不同的市場領域有所為有所不為”,根據自己的實力去選擇不同的產品和不同的市場,就可以避免許多不應有的惡性競爭。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法律主觀:

以下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2.商業賄賂行為。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附條件交易行為。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哪些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哪些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虛假標識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濫用優勢地位行為等,下面就由我為您具體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下列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1)虛假標識行為(4種)。即經營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在商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      (2)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3)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6類)      (4)濫用行政權利行為,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于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利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為。(2類)      (5)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為。      (6)虧本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9類)      (7)強行搭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8)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借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9)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3種: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者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10)商業誹謗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和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物的行為。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5):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條件;泄露標底;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等。投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5):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各投標人或者評價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等。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突出表現的兩種串通投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明確禁止規定。一種是投標者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即投標者之間事先預謀,在投標過程中共同實施某種行為如抬高或壓低標價從中謀利的行為;另一種是投標者與招標者的串通行為,他們通過互相勾結,由招標人預先泄露標底,投標人取得競爭優勢,非排擠競爭對手。

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

我國有專門的制度即《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經營者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約束,那有哪些法律責任呢?經營者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面臨三種類型的法律責任:一是民事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額依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確定,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二是行政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之外,監督檢查部門還可以根據其行為的嚴重性程度不同分別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三是刑事責任。      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犯罪的須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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