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首先當事人需要互負債務并且當事人應有先后履行順序。若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債務的和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篇——三種履行順序抗辯權
抗辯權,指在法律上(特別是在庭審中)由答辯方提出的,用來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一經提出有效抗辯事由,就可以有效阻卻對方提出的請求,因而經常為被告方當事人所使用。譬如法律規定某項請求只能在特定時限內提出,如果原告當事人超過這一時限提出相應請求時,其請求權能否成立并獲得審判機構的支持,就取決于被告方能否根據法律的規定打出“時效抗辯”這張牌。 本文的題目:“履行順序抗辯權”,是抗辯權下的一個細分概念,主要應用于合同糾紛。包括三項:第一,先履行抗辯權;第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三,不安抗辯權。一、先履行抗辯權(先交錢,后交貨) 該抗辯權可以應用于交易順序(義務履行順序)明確先后的情況。司法實踐中,這種順序既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與習慣確定。如一項買賣合同約定:先交錢,后交貨。則在買受人還沒付款的情況下,不能要求出賣人先發貨。否則,對出賣人來說“先履行抗辯權”就成立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這里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只有雙方互相負擔義務的合同才有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可能性。絕大多數以市場交易為背景的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如服務合同、加工合同、定做合同、技術合同、聘用合同等等,一方負有付款義務,另一方負有提供相應貨物或服務的義務。但如果某種合同只有單向的履行義務,如贈與合同、純粹擔保、無償委托;等等,則不能適用。第二,先履行抗辯權的主要功能旨趣在于敦促合同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未延伸到對履行情況作全面的價值判斷。也就是說,在法條的表述上,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只有“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如果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并非完全“未履行”,而是“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替代方式履行”,或者是“已履行主義務(未履行附隨義務),”此種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最好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己方處于不敗之地。如在(2017)粵12民終971號案中,法院就認為:對主合同義務的違反才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出賣人未履行開具發票義務,對于買賣合同關系而言僅僅是從合同義務。及時未履行,買受人也不應以此為抗辯理由拒絕履行支付價款的合同主要義務。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經過上一節的鋪墊,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很好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行抗辯權的區別在于,前者的具體交易方式不能解讀出明確的先后順序。故在此種情況下,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同一時間同時相互負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在適用上,也有幾點問題需要注意。第一,與先行抗辯權相比較,需要提出的抗辯事由與履行順序具有一定的牽連性。如公司股東在未取得既有股東放棄行使先行購買權的情況下與外部主體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因尚不符合工商變更登記必要條件受讓人無法登記成為股東從而完成交易,故此種情況下,如轉讓方請求支付價款,應認定受讓方就“支付股權轉讓款”與“股權轉讓”二者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二,我們建議當事人至少要能夠初步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雖然《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認為: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不負證明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舉證責任,但實踐中往往并非如此。如在(2019)渝02民終337號案中,法院在說理時提及: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業主提出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抗辯,人民法院首先應當依據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要件進行審查。業主提出物業服務不到位,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訴訟中,業主舉證有且僅有照片及視頻資料,而物業服務具有無形性、動態性、內容多樣性,法院根據原告的舉證往往難以查明物業服務的真實情況......可見對于抗辯方而言,有可能在訴訟過程中被要求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第三,目前通說傾向性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用在執行程序。同一份生效法律文書可能判定雙方互付義務。對互負同時履行義務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一方不能以對方未履行為由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權(筆者對此持保留意見)。第四,如果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類同前文,最好根據債務可分性、數量等綜合履行情況設定尺度適當的拒絕履行范圍。三、不安抗辯權 還有一種特別的情況,即本來應當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發現交易對手突然喪失了合同履行能力。此時,如果再沿用合同約定的履行順序,比如要求其交付財產或者提供服務,則該方當事人將面臨無法取得對待給付的風險從而受到嚴重損失。舉個例子,張三與李四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原本約定張三先支付購房款一千萬,李四后履行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此后,李四因為欠大量外債,房屋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查封。此時,如果張三再繼續完成交易,可能面臨錢、房屋兩空的風險。如李四起訴他要求繼續支付購房款時,機械適用合同約定對張三而言是不公平的,應當給予其一種救濟的方式。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樣的幾點問題要注意:第一,資信惡化事由必須在訂立合同之后發生,或者在訂立合同時不能為雙方所獲知。否則即可以推定相關事由屬于商業風險,應當由張三自我承擔。或者是李四以“欺詐”方式騙取張三訂立合同,應由張三以其他方式提出維權請求。第二,資信惡化的事由必須指向合同履行能力的減損,且具有現實性和嚴重性,達到“逾期違約”之程度。如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涉及重大訴訟且面臨敗訴風險、從事相關行業必須的資質被吊銷,或者存在明顯的抽逃轉移財產,具有逃避債務履行的行為。第三,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要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否則就混淆了此項抗辯權與違約的界限。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法律分析】
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應該如何行使先履抗辯權
法律分析: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任一方都對對方負有合同義務;2、合同約定了給付義務的先后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后履行一方就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或就違約部分行使相應的先履行抗辯權,可暫時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直至對方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完全符合約定之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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