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
從法律上來講,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不能力、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愿贈與他人,由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后,該贈與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財產辦理有關法律手續】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以及贈與人的賠償責任】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附義務贈與合同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贈與合同如何解除
贈與合同解除有任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受贈財產所有權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公益贈與和公證贈與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三、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也就是說只要是一方愿意給,一方愿意要,則贈與合同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分析: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附生效條件的贈與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同時,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出現法定事由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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