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在原則承認擔保合同從屬性的同時,似認可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自治,即擔保合同如果約定獨立擔保,獨立擔保可以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合同是與從合同相對的合同分類,是一種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比如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就是從合同。如此對合同進行分類有什么用呢?主要是我國法律有規定,具有特殊的效力。比如: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這是因為借款合同可以單獨存在,而擔保合同要有存在的前提條件。,因而我們在日程生活中要保證主合同有效,而在簽訂主合同時要注意一下事項:首先,應掌握簽訂合同的對方個人、公司及法人代表的基本信息;其次,合同應注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是合同的主體內容;最后,最為關鍵、也是最后的保護傘——違約條款,即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負何種責任。,“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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