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
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有的觀點認為,繼承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應終結訴訟,遺產作為無主財產處理后,由債權人另行起訴。如果遺產作為無主財產后,應收國家或集體所有,債權人起訴,必須以承受這些財產的國家單位或集體單位為被告提起訴訟,雖然可以同樣達到請求償還債務的目的,但造成了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對債權依法進行確認,直接判決用債務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償還債務,即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避免當事人的訴累。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
根據繼承法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
如此債務屬合伙債務,而其中一個合伙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雖然說我國的繼承權的方式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但是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是不能放棄繼承的,此時是要在日常生活中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的。
債務人放棄繼承的,債權人可以與其協商,如果債務人是放棄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該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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