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情況
原告擅自發放貸款,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債務并未實際發生,擅自變更貸款用途,惡意串通損害保證人利益,原告過錯極其明顯,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一般來說,銀行內部審核不嚴及程序性的違規操作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存在排除關系,擔保責任難以免除。但在本例中,
不知你所說的“違規”具體是何事?你可以不在這里公開,因為這事關你的利益。給你的建議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你可從3個方面入手,
1、證明借款人與銀行(信貸員)惡意串通騙取你的保證,
2、銀行(信貸員)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你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了保證,
3、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而你不知情。
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將貸出的新資金直接用于償還舊借款的,如果前后兩筆貸款并非同一保證人,則新貸款的保證人面臨極為不利的情況,其擔保的借款一經貸出立即歸還到債權人處,不能被用于生產經營以提高債務人資力,因此極有可能新債到期后債務人無能力清償。一方面保證人需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保證人再向債務人追償難度很大。
拓展資料何時認定保證人應當明知借新還舊
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中如何判斷“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權的重點和案例研究的焦點。我們對其中幾種典型情況進行了歸納和總結。
1、保證人事先承諾允許變更用途
很多保證合同或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承諾允許債務人變更借款用途。例如約定“對借款方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約定“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額外,無需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在變更后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償還舊貸款可以視為是使用貸款的一種方式,而此類約定等同于保證人事先許可債務人所有的用款方式,當然也包括借新還舊情況。因此,雖然約定中沒有直接指向借新還舊,但是可以代表保證人對這一情形的認可,即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務人關系密切
為他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通常基于利益的對換或密切的聯系。第二種情形下,法院有理由認為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一切商業行為應當是明知的,甚至是參與決策過程的。此時可以推定保證人明知以貸還貸。根據以往裁判思路,密切聯系包括:保證人與債務人是關聯企業、保證人與債務人有上下級主管單位關系、保證人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等情況。
相反,第一種情況下,保證人提供擔保可獲取對等的利益,此時保證人對債務人并無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債務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證人明知借新還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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