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4條為: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五十四條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二)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三)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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