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是什么 依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一是一方獲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實,增加其財產總額;二是他方受損失,指因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三是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間有因果關系,即受損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損失是果;四是沒有合法依據,即取得利益無法律上的根據。此點在羅馬法上叫無原因,瑞士債務關系法稱無適法原因,德國民法叫做無法律上原因,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承繼了德國民法的稱謂。從法文化的同構性來分析,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當是我國大陸民法最便捷的選擇。依臺灣民法學者的觀點,無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給付目的,給付系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的財產有所增益。給付行為因欠缺目的,而構成不當得利,可以分為幾種類型:一是自始無給付目的;二是給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三是給付目的之不達。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間的關系 不當得利制度源于羅馬法。按照羅馬法規定,財產受損人一方對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以受益人擁有對不當收益部分財產的所有權為前提。也就是說,受損人只有在不能依所有權請求返還時,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從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第61條立法精神上看,應當說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同于基于所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因為兩種請求權不得并立,且從適用所有權返還制度使受害人更能主動、有利地行使請求權來看,是優于不當得利返還制度的。換言之,受害人能夠基于所有權請求返還時,原則上應排除不當得利制度的適用。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債務履行請求權之間的關系 這里的債務,是指不當得利之債以外的債務,以合同債務居多。在債的關系尚未消滅的情況下,債務人未履行應該履行的債務,純屬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及由此而生的民事責任問題,無所謂不當得利。于此場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是基于原債的關系,而不是基于不當得利制度;是債務履行請求權的行使,而非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行使。因此說,債務履行請求權排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例如:買受人受領給付物后拒不支付價款,出賣人請求買受人交付價款的權利,是債務履行請求權,而不能說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請求權的關系 分析不當得利與侵權損害,首先,從性質上看,不當得利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往往是受害一方自己或第三人的誤解或過錯所致,而不是由于受益人的違法行為。而侵權損害,則是由于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引起,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其次,從民事責任上講,不當得利受益人的責任是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而對于侵權損害的行為人來說,主要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再次,從構成要件上看,不當得利的受益須以對方受損失為依據,而侵權損害則不作此要求,它不存在一方受益他方受損的問題。第四,從舉證責任上講,不當得利的受損失人為請求返還之訴,只需受益人的收益是基于自己的財產受損即可,而侵權損害之訴還要求受害人必須提供出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和行為違法性的事實。同時,還應進一步看到,二者雖存在上述區別,但它并不能反映兩種制度有互相排斥的性質要求,二者有時是可以相互并存的。而且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完全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平復時,就沒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的余地。 五、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違約請求權的競合 1、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方式去使用財產,而采用其他不正當的方式使用該財產,從而獲得不當利益,并導致合同另一方財產受到損失。此時該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既構成違約,同時又獲得了不當利益,構成不當得利。 2、承租人、借用人在合同期滿后,不按期歸還標的物,繼續占有使用標的物,不管其是否獲得了實際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金或使用費而使用他人財產而構成不當得利。 3、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后,一方因該合同取得對方的財產應返還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或不返還的,因為在合同關系的無效、撤銷、解除后,依據該合同取得對方的財產的當事人,已無法律根據繼續對其實施占有使用,則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
不當得利構成的四個要件
實踐中,對于不當得利行為的構成要件的要求,在生活中能夠進行一定的利用行為,這是對于權利的一定保障。那么,不當得利構成的四個要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不當得利構成的四個要件(一)不當得利主要有四個構成要件: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 2、他方受有損失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3、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于損失與利益的范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于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后,收繳國庫。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二、民法典不當得利的規定是什么《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是怎么回事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于《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事實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 人或者受損人。不當得利的事實發生后,依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對受損人的這一返還義務, 就是法律規定的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糾紛是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不當得利構成的四個要件的相關知識,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東西的主人出現要你返還不當得利的東西,你是需要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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