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獎銷售都是合法的嗎?
有獎銷售都是合法的嗎?現在的商家在促銷活動中不斷采用有獎銷售的方式刺激消費,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也往往存有僥幸心理,希望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僅物有所值,而且能獲得意外收獲。因此,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在百貨公司舉行有獎銷售活動的日子里,人們的購買力特別旺盛,商店亦是笑逐顏開,喜上眉梢。但是,隨之而來也開始出現了消費者感到自己被欺騙的情況。那么,法律對有獎銷售有沒有規定呢?法律對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因此,如果消費者在參與有獎銷售活動中,發現銷售者有以上行為,就可以認定銷售者實施了違法行為,欺騙了消費者,坑害了消費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有獎銷售在法律上有什么規定?
個人認為在金融融資方面就有很多的范例,但是在銷售上就有很多的條款規定,在彩票等一些方面與有獎銷售有什么實質的區別呢?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于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2、《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制止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前款第(四)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認定,應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前款所稱“質次價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質量和購買者的投訴進行認定,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于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過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隱瞞事實真相的,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比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第九條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發生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繼續實施。但預先設定的開獎、兌獎時間在1993年12月1日之后,經營者仍然應當在預定時間按照預定事項履行其開獎、兌獎的義務---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有獎銷售糾紛怎么處理?
有獎銷售糾紛怎么處理?有獎銷售糾紛常見的有以下情況:欺詐行為:企業虛構或故意隱瞞獎勵活動的真相,誤導消費者參與,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損。獎勵不兌現:企業未按照承諾向獲獎者提供獎勵,導致消費者對活動的信任受損。抽獎程序不公平:企業操縱抽獎程序,使得某些消費者獲得獎勵的機會大于其他消費者,違背公平原則。活動規則不清晰:企業未明確規定有獎銷售活動的條件、期限和獎勵規則,導致消費者對活動產生誤解。在處理有獎銷售糾紛時,可能采取以下方式解決:投訴和舉報:消費者可以向有關監管機構投訴有獎銷售活動涉及的欺詐行為或不公平競爭行為,要求其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受損的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企業履行有獎銷售活動的承諾,并可能請求賠償損失。這類案件涉及法律問題及爭點多,也對律師的專業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我們北京的王孟于律師,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在這方面做的很專業,是國內比較專業的處理這類糾紛的律師。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場發展階段為前提,那么,在特定的允許狀態下,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制,來保障、發揚其優點和長處,并抑制其缺點和不足,就成為一種社會治理的當然選擇。(一)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破壞市場競爭,低價傾銷,侵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不利于經營者自身的發展所謂低價傾銷,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一款的規定可概括為: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③公平競爭原則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各競爭主體在地位平等、機會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進行角逐。而有獎銷售行為事實上就等于經營者利用了不正當手段奪走了競爭對手的潛在購買者。因此,不管哪一種不正當有獎銷售,其對同業競爭者利益的損害是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 (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降低了市場的透明度,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之所以能夠得逞并能夠逃避法律約束的深層原因在于有獎銷售信息的非對稱性。由于經營者在銷售中附加了特別之利益,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使的消費者無法知道其所購買產品真正情況,而作出非理性的自愿消費行為。④但在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中,經營者則是利用有獎銷售的信息不對稱,濫用自己在市場交易中的優勢地位,采用多種手段,想方設法隱蔽有關信息,轉嫁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違背誠信原則,不顧國家法律,損害消費者利益。 (三)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最終會影響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和經濟穩定運行。有獎銷售的方式對激發消費者的消費欲望是非常有效的,但是這種方式的消極作用也是很明顯的。不正當有獎銷售活動容易傳送錯誤的市場信息,可能導致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失靈。首先,對國家來講,有獎銷售是通過增加經營成本的方式操作的,其獎勵費用和其他費用都在流通費用開支,使企業應納所得稅減少,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其次,價格是市場的”晴雨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品供求關系主要是通過價格機制來調節的,國家主要是根據市場價格來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有獎銷售把銷售疲軟帶給了將來,導致國家在資源配置上出現較大的資源浪費。⑤第三,同時,在不正當有獎銷售的推動下,消費者可能購買一些自己不需要或者不很需要的商品,使市場不能如實反映供需關系,造成市場需求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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