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欠錢不還需要什么證據
欠款不還,起訴時需要提供的證據有: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比如出借金額,已還款數額等。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五、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
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
4、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借錢不還起訴時效是多久
1、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于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被告欠錢不還如何舉證
遇到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時候,債權人若需要去法院起訴的話,實際就需要收集相應的證據,這樣最終的判決結果才有可能對自己有利。而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就包括了:錄音、證人、賬本、合伙協議、票據等等,而在起訴之前可以先申請訴前財產保存,封掉對方的帳戶,防止對方轉移資產。
一、債務人欠錢不還起訴怎么取證 1.錄音。你可以搞點小計謀,比如身上帶上錄音機,然后把和他的對話錄下來,做為呈堂證供。 2.證人。用于證明交易習慣中你們兩個合伙人之間的約定是貨款由誰保管的問題。但是要記住不能是自己的親戚朋友佐證或者是和你有利害關系的人佐證,因為對方可以申請這些人回避。 3.帳本。買賣入帳這是很正常的,有帳本可以證明收益的情況,是分錢的基礎。 4.合伙協議。證明你們兩個人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5.票據。買賣中結帳的支票。誰收的就很清楚了。除非對方能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不是他收的。 6.可以先申請訴前財產保存,封掉對方的帳戶,防止對方轉移資產。二、欠款不還怎么起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準備走司法途徑,那么首先要準備的是訴訟材料,而其中對訴訟起著決定性作用的是證據。 為了實現債權,最好搜集以下證據: (一)欠條 一般來說,用于討債的最有力的證據莫過于欠條,它出自借錢一方之手,有對方的簽字,作為書證,極具效力。 (二)人證 案件審理中,對方可以對己方證據進行質證,為了保證證據的充分性以及萬無一失,找到人證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借錢時有其他人在場見證,那么可以找到這些人對債權進行證明。 (三)對方財產證據 訴訟的最終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錢,但不少人為了逃避債務,就會將自己的財產轉移他處。依《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為了避免拿不回財產的情況,就要搜集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以行使撤銷權。 對于欠錢不還的行為,其實是比較惡劣的。不管一開始債權人是出于什么原因而借錢,但畢竟是對債務人提供了幫助,解決了燃眉之需,如果之后還不按照約定償還本金和約定的利息,那就是不應該的,這樣的情況下也可以認定為違約。債權人在去法院起訴的時候,必然要收集到相應的證據,以免之后的判決結果對自身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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