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票據追索權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根據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并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后才能行使。
支票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
(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
(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
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種類;
(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三)退票時間;
(四)退票人簽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怎樣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銀行的承兌匯票,因背書人蓋印時多蓋了一個,無法承兌,要求對方出具證明,我想使用票據追索,不知道行不行。我想請問一下,怎樣可行使票據追索權?追索權是匯票本身具有有一種權利,在匯票得不到承兌、得不到付款時,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為了保持持票人的權利,因而賦予持票人雙重票據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應該說這兩種權利是有先后區別的,持票人應該首先行使付款請求權。付款請求權主要向付款人行使,如果付款人按時足額付款,那么付款人的責任就解除了,持票人的追索權也有自動消滅了。
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追索權主要向票據上次債務人行使,即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票據的追索和再追索如何執行?
票據的追索和再追索如何執行?
票據追索權行使步驟:
1、保全追索權
匯票持票人必須依法為票據權利保全行為,之后才可行使追索權,持票人不為保全手續將喪失追索權,所以說!票據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尤為重要.
2、通知拒絕事由
一般說來,通知拒絕事由,是持票人的義務,這個行為的主要目的是使票據的全部債務人知悉被拒絕的事實,以便做好準備,或者準備屆時自動償還,或者及早籌備資金.同時,通知拒絕事由也有期限設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3、務人自動償還
意思就是說,被追償人收到拒絕事由通知后,如果自動償還票款,出票人應該受領,持票人的追索權至此實現,并應將匯票即收款單據交給自動償還人,追索權轉移于自動償還人.
4、確定追索對象與追索順序
追索對象是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前述追索對象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5、請求償還
追索對象確定后,持票人即可向其出示匯票、拒絕證書或其他拒絕證明文件,請求其償還追索金額.
6、受領和交會匯票
意思是指,被追索人如清償票據債務,追索人應受領并將匯票連同解決證書以及收款清單一并交給被追索人.至此,初次追索權的行使程序即告結束.
再追索權又稱"代位追索權",是指被追索人清償了票據金額、利息以及有關費用后,依據其取得的票據而向其前手繼續進行追索的權利.
與最初追索權所請求清償的金額范圍不同,再追索權要求前手清償的是"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具體包括:一是再追索權人已經支付給持票人的總金額,二是自己清償票據債務之日起到前手支付有關金額給自己之日期間的利息.該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三是再追索權人向其前手發出通知的有關費用.
匯票的追索權與匯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1.追索義務人的責任.票據法第68條第1款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他們均為追索義務人,對持票人承擔無條件給付匯票全部金額的責任.
2.追索權利人的權利行使方式.在同時存在若干個追索義務人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何一個人,作為追索對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對象,而向一個以上的追索義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還可以不受已經開始的追索權行使的限制,在未實現其追索權之前,再進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權利,可以再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直至匯票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為止.
4.追索權行使的例外.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當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5.追索金額的確定.(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6.再追索金額的確定.(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票據追索權是什么?
在票據糾紛中票據追索權糾紛占了其中的大多數,是重中之重。而關于票據追索糾紛的起訴中需要關注的法律知識仍然是不少票友的盲區,那么票據追索權是什么?
票據追索權是什么? 解答: 票據追索權系票據權利的一種,其源自于《票據法》直接規定。《票據法》第四條規定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律師補充: 行使票據追索權需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行使到期追索權的法定原因是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也就是說,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是行使到期追索權的實質要件。只有在匯票到期,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形出現時,持票人方能行使到期追索權。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拒絕付款”,不僅包括付款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的情形,還包括付款人客觀上無力履行付款義務而無法付款的情形。票據追索權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應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所謂證明,可以是退票理由書、拒絕證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票據具有融資和支付的功能,票據業務環節包括開立、承兌、貼現、到期承兌等環節。票據業務的風險一直存在,電子承兌匯票的出現一定程度上的降低了票據業務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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