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購銷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一、《民法典》購銷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七)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購銷合同風險預防是什么?
1、資信調查
簽訂合同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或委托律師作盡職調查。
2、權利質疑
簽訂合同前做到"權利質疑",即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杜絕憑關系或熟人的介紹草率簽訂合同的情況。
3、員工培訓
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的素質。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4、立據為證
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與外地企業簽訂的合同,使用傳真方式簽訂后,應盡量用特快專遞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5、嚴格審查
簽訂合同時嚴格審查合同條款。應嚴格審查合同內容,使權利、義務對等、條款規范、約定明確,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產生歧義,以防止對方利用條款設置騙局,留下隱患。這項工作,應由法律顧問把關。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購銷合同之后,就需要嚴格的按照各項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各自的履行義務,其中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義務履行,導致產生違約責任,進而引發糾紛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而訴訟,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來管轄。
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1.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哪里
合同的履行地指的是合同中雙方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的地點,可由雙方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一般指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蹦敲矗_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一)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三)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買賣合同履行地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糾紛怎么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br>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中,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比較容易確定,難以確定的主要是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關于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的含義
司法解釋以程序法規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因此,履行義務的含義要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
有多個合同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履行地的問題
合同項下的義務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何為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履行地應當以書面約定為準
管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將書面形式從合同書、信件擴展到數據電文等有形形式,是現代信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為近年來的我國立法所確認。
約定的地點與實際履行地發生沖突的處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一具體義務的履行地,不僅有實體法上的意義,還可能有訴訟法上的意義。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簽訂地、履行地與約定的簽訂地、履行地不一致時,應當以約定地為準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當事人在約定合同履行地時,雙方對管轄有預期,不因與實際履行地不符而改變。
《合同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br>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
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一是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要判斷何方當事人守約,需要經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在確定管轄權的階段無法判明,這類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無法執行,應當認定為無效。
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確定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對管轄爭議處理時,主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對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審查。
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也沒有實際履行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模式是什么
從國內外立法情況來看,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大致有以下幾種模式:
1.債務往取主義。所謂債務往取主義,是以債務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典型立法國家有德國、法國、瑞士;
2.赴償債務主義。這是與債務往取主義相對應的,以債權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則稱為“赴償債務”。典型立法國家或地區有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
3.送付債務主義。以將標的物送到債權人、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地以外第三人所在地的,稱為“送付債務”。
民訴解釋中關于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定
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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