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
贈予合同是屬于實踐性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由法律規定的部分贈予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贈予合同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具體是由雙方合同的約定來確定合同的性質的。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才能成立。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事關當事人的利益,在不同需要的考慮下其定性不同,法律中并沒有對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明確規定,而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因此,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同時也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1,一般贈與合同都屬于實踐合同,即除了有贈與人的贈與意思表示之外,還需要所有權轉移才能夠使贈與合同生效。其中不動產需要進行登記,動產需要交付占有。如果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關于贈與的合同經公證后不需轉移所有權就成立生效。
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也屬于諾成合同,不得隨意撤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
法律分析: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合同,諾成合同為例外。合同法并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其余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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