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1)嚴禁權利濫用原則。所謂權利的濫用,系指權利人行使權利背離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界限之違法行為。法律對此行為予以否認或限制其效力,即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 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是行使民事權利和從事民事行為的基本指導原則,對于合同中違反公序良俗的內(nèi)容,各國法律均認為無效。
(3)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現(xiàn)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導原則;在對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進行規(guī)范時,首先就應當考慮如何借規(guī)范格式合同條款的內(nèi)容,以維護合同當事人間利益之均衡,從而保障合同正義。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可以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均衡為優(yōu)先目的者,當屬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格式條款的效力是怎么樣的
格式條款的效力: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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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無效條款如何認定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格式條款無效:
1、違法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3、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4、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
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怎樣判斷格式合同的效力?
一、怎樣判斷格式 合同的效力 ? 1、違反民法和 合同法 強行性規(guī)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所謂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guī)定,是指不依賴于當事人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此類規(guī)范僅依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而適用,且內(nèi)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或刪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條款的內(nèi)容違反了法律強制或者禁止性規(guī)定,無論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訂立,都應該認定為無效。 “以強行性規(guī)制技術調(diào)整格式合同條款,使格式合同失卻效力,不僅表明了法律對某些格式條款的堅決態(tài)度,同時也昭示了法律對社會生活的一種干預。” 2、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格式條款無效。 “由于格式合同條款訂入合同并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內(nèi)容,相對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對此類合同條款,就應當依據(jù)民法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作為判斷依據(jù)。” 在各國立法與司法實務中,主要采取了三個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判斷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依據(jù),即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嚴禁權利濫用原則。所謂權利的濫用,系指權利人行使權利背離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界限之違法行為。法律對此行為予以否認或限制其效力,即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58條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這些規(guī)定在我國確立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 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是行使民事權利和從事民事行為的基本指導原則,對于合同中違反公序良俗的內(nèi)容,各國法律均認為無效。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guī) ,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實際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則。所以,格式合同條款的內(nèi)容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應當認定為無效,從而不發(fā)生拘束合同相對人的效力。 (3)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也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欺詐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xiàn)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導原則;在對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進行規(guī)范時,首先就應當考慮如何借規(guī)范格式合同條款的內(nèi)容,以維護 合同當事人 間利益之均衡,從而保障合同正義。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可以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均衡為優(yōu)先目的者,當屬誠實信用原則。 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 二、格式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包括: (一)可能違反公平原則的風險。格式合同制訂者可能會過于強調(diào)保護自身利益,從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存在因違反公平原則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訂者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相對人與其之間的權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損害相對人的利益。 (二)免責條款風險。《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訂者以能引起相對人注意、提醒強調(diào)和吸引對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簽字、個別告知或?qū)@些條款以更醒目字體、字號標明注意事項、填寫說明等。提請相對人注意必須在合同簽訂前作出,否則,則對相對人不產(chǎn)生約束力。 (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格式合同往往都是有一系列的格式條款組成的,而大部分的格式條款,其實都是存在損害一方利益的情況,因此不管是有約定格式條款還是需要簽訂格式合同,當事人都應該謹慎處理。其中可能存在三方面的風險,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否則很容易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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