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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風險負擔的規則是什么?(合同法中的風險負擔的規則)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1-13 13:29:36

民法典——合同的風險負擔

風險負擔

一風險負擔原則:交付主義(風險負擔的轉移與所有權的移轉不掛鉤,不動產買賣只要交付即轉移)

二具體適用:1、貨交第一承運人(動產買賣);

2、買受人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

3、電子商務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規則(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4、出賣人依法提存,風險買受人承擔

三例外規則

1標的未交付:在途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種類物特定化=風險轉移;買受人遲延受領(房屋買賣的風險自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2標的已交付:出賣人根本違約,買受人拒絕接受貨物或受領后解除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承攬關系工人受傷誰的責任

承攬關系工人受傷誰的責任
承攬關系工人受傷,原則上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做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除外。
法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做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關系是基于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存在相似之處,承攬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雇員也要按照雇主要求而為一定工作,都有提供勞務的內容。
一般認為,承攬關系與雇用關系的區別為:
1、標的物不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不僅要以自己的技能、設備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這種工作要有成果,并將這種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即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包含了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傭合同的標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勞務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勞動本身要有成果。
2、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傭合同的受雇人要服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在一定程度上受雇傭人支配,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3、風險負擔和責任承擔不同。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的風險由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承擔,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由雇主承擔。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一般不負責任,由承攬人承擔。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承擔相應責任。受雇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

法律主觀:

一、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如何適用
(一)在標的物交付之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在買受人違約情形下的,風險負擔由買受人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
(三)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 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風險負擔由出賣人承擔。
《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二、風險承擔的具體規則
(一)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與風險的承擔可能發生不一致,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轉移的惟一標準。
(二)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三)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四)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六)出賣人未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七)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八)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的權利。
三、合同風險有哪些
(一)合同本身的風險。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單及變更單、其他費用等風險。
(二)履約過程中的風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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