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不得計算復利。規定復利的,復利部分無效。但是,實際中很多民間貸款都是有復利的,具體處理的時候,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規定的部分不予保護。
(一)利率問題
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民法典》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二)利息問題
1、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并無強制要求,有償或無償由雙方約定。如當事人對利息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按約定支付利息;如當事人對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貸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須對利息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按無息處理。
2、即使是無息借貸,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償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討不還,貸款人要求償付催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民間借貸是不允許復利的,約定復利部分是無效的。這是為了防止借貸人謀取高額利潤,但是在社會中民間借貸大多數情況下是約定了復利,這是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復利是指一筆資金除本金產生利息外,在下一個計息周期內,以前各計息周期內產生的利息也計算利息的計息方法。復利是否受法律保護,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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