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居間人”?具體是做什么的?
居間人,也稱為經紀人。是指中介合同為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充當合同的中介當事人。居間人既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當代各國法律,雖然中介是商業活動,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從事這一業務,只有交換法上的中介不是這種情況。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調解成功后獲得約定的報酬。
拓展資料
期貨市場居間人是指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托,為其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合同機會或者中介服務的公民、法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代理的存在意義是期貨交易的結果需要更強的專業貿易商,和大多數交易員缺乏期貨交易期貨公司和相關業務和專業知識,所以他們需要有人介紹期貨和期貨公司向投資者通過他的行動,有專業的知識幫助客戶分析,預測市場的發展,使投資者的資金能夠盡可能安全地增長。
期貨經紀人的工作大致分為兩類: 1 .是通過拜訪和講解,尋找新客戶,向合適的投資者推薦期貨投資; 2.是分析市場情況,預測趨勢,幫助客戶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這兩項工作是相互依賴、密不可分的,因為期貨經紀人如果沒有合適的客戶,再好的分析預測水平也無法在市場中體現出來。同樣的,如果有合適的客戶,沒有好的分析和預測水平,客戶的資金就無法增加,甚至客戶的流失也會迅速流失,成為一盤散沙。雖然兩家公司之間有部分分工,但大多數公司合并為一家。所以中介的工作是細致而瑣碎的。
演出經紀人居間代理行紀區別
演出經紀人居間代理行紀區別如下:
1、行紀,又稱信托,是指經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經紀人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
2、居間,可以看作是狹義的中介,它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撮合雙方交易成功的商業行為。
3、代理,又稱委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
居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包括:
1、居間人應當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
2、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自行負擔。
居間合同的特征有: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綜上所述,經紀人是有代理權的,而居間人沒有代理權。居間人可以與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約定,來收取報酬,而經紀人主要是代理人身份,不能從中收取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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