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間合同的含義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托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即負責讓雙方聯系起來),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的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尋找可能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人,從而為委托人訂約提供機會。所謂訂約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當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間人雖然是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務,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也就是說,居間人僅僅起到居間、中介作用而已。通俗地說,居間人就像是媒婆一樣,只負責牽紅線,但不包成,對男女雙方婚后是否幸福不負責。
居間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間人給付報酬。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報酬。因此,居間合同都是有償的。
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合同就成立。換句話說,只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應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合同為非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詳細,就應按照有關慣例或者當事人以前合作時所形成的習慣行事。(2)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為該另一方辦理一定事務的合同,均屬于提供服務的合同。三者的主要區別是:
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并可以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②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③居間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結果發生后才能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以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雖然是有償合同,但行紀人只可以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④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轉給委托人或者進行報告的義務,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務處理結果和事務處理報告的問題。
知識點
什么是報告居間?
報告居間就是為委托方提供一個信息,比如你想買大白菜,居間人告訴你東北某地、某人現在有較多的大白菜且價格比較便宜,這個就是報告居間。而媒介居間是居間人要幫你聯系,尋找到具體的賣方,給你們牽線搭橋,就像婚介所將男女雙方約到一起一樣,使你們雙方能夠進行直接談判和交易,并為雙方進行解釋、勸導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