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可以解除。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一、承攬合同誰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承攬合同 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民法典》還第七百八十七條 【 定作人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賦予了定作人單方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因為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特定需要而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認為特定承攬工作已經成為“不必要”時,只要賠償承攬人實際損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作人賠償義務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預見和承攬人可減少的實際損失。
二、承攬合同的工作義務
(一)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二)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三)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四)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五)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六)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 損害賠償 責任。
三、定作人的義務
(一)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二)支付報酬。定做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所謂通常標準,應為工作成果交付的當地當時的同種類工作成果的一般報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承攬合同的期限,期限屆至時合同當然終止。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合同因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解除。這是合同中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體現。不過合同的終止不得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終止,實際上有兩種不同情況:,(一)定作人的隨時解除合同權的行使標準《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而解除的裁判標準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承攬人未依約定按時完成合同工作義務而使其工作于定作人已無意義時;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承攬合同的主要工作轉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在檢驗監督中發現承攬人工作中存在問題,經向承攬人提出,而承攬人拒不更改的;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圖紙、技術要求存在問題,并不依承攬人通知及時修改、更換的;定作人未盡到協助義務,經承攬人通知仍不履行的,等等。以上各種情況出現時,當事人均可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行使合同解除權,有損害存在的還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一)標的質量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二)標的數量的責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三)包裝定作物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四)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所對應的違約金。,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五)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調換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責任,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2、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3、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對于、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的區別這個問題,下面我將做簡要分析。承攬合同與建設工程合同最大的不同有下面兩點:,(一)合同的主體不同承攬合同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這是兩類合同最為顯著的區別。,(二)合同標的物不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比如原材料的加工承攬。,解除承攬合同分協商解除,還有法定解除,如果違約解除的,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是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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